镇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镇法执字第00481号申请执行人王书亭,男,回族,住所地镇平县。被执行人牧振甫,地址镇平县。王书亭与牧振甫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镇平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9月12日作出的(2015)镇民初字第00288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牧振甫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王书亭于2015年12月1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牧振甫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王书亭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牧振甫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王书亭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款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江辉
二〇一六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 李永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