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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2民终737号

翟殿英,陈春梅,黄蒙华民间借贷纠纷二审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8
公开日期
2018-07-20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陈春梅,翟殿英,黄蒙华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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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书(2016)黑02民终737号上诉人(一审被告)陈春梅,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上诉人(一审被告)翟殿英(系陈春梅之夫),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二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XX荣,黑龙江卓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一审原告)黄蒙华,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委托代理人栾秀勃,黑龙江九蕴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陈春梅、翟殿英因与被上诉人黄蒙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建华区人民法院〔2015〕建商初字第66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陈春梅、翟殿英及其委托代理人XX荣,被上诉人黄蒙华及其委托代理人栾秀勃到庭参加诉讼。因陈春梅、翟殿英上诉时向本院申请缓交上诉费,经本院批准可缓交至二���法律文书下发前收取,但在本院下发法律文书前,经本院向陈春梅、翟殿英下达预缴诉讼费通知书,陈春梅、翟殿英在指定期限内未交纳上诉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解释》第三百二十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均按一审判决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孙世明

代理

审判员  王 超

代理

审判员  董 铭

二〇一六年六月八日

书 记 员  于 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