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书(2016)黑02民终737号上诉人(一审被告)陈春梅,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上诉人(一审被告)翟殿英(系陈春梅之夫),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二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XX荣,黑龙江卓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一审原告)黄蒙华,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委托代理人栾秀勃,黑龙江九蕴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陈春梅、翟殿英因与被上诉人黄蒙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建华区人民法院〔2015〕建商初字第66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陈春梅、翟殿英及其委托代理人XX荣,被上诉人黄蒙华及其委托代理人栾秀勃到庭参加诉讼。因陈春梅、翟殿英上诉时向本院申请缓交上诉费,经本院批准可缓交至二���法律文书下发前收取,但在本院下发法律文书前,经本院向陈春梅、翟殿英下达预缴诉讼费通知书,陈春梅、翟殿英在指定期限内未交纳上诉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解释》第三百二十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均按一审判决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孙世明
代理
审判员 王 超
代理
审判员 董 铭
二〇一六年六月八日
书 记 员 于 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