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民辖终162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合肥晨爱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瑶海区站前路白马商贸564号。法定代表人王成云。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张祥彦,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2015)深罗法民一初字第444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网络购物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条之规定,以信息网络方式订立的买卖合同,通过信息网络交付的,以买受人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通过其他方式交付的,收货地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本案双方当事人对合同履行地没有约定,被上诉人作为买受人,注明的收货地址为深圳市罗湖区莲塘街道莲塘村七巷44号,即本案合同履行地在原审法院辖区,故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李 祥
代理
审判员 刘欢飞
代理
审判员 陆 山
二〇一六年六月八日
书 记 员 张庆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