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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3民辖终1621号

合肥晨爱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与张祥彦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8
公开日期
2016-11-17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网络购物合同纠纷
当事人
合肥晨爱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张祥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民辖终162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合肥晨爱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瑶海区站前路白马商贸564号。法定代表人王成云。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张祥彦,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2015)深罗法民一初字第444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网络购物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条之规定,以信息网络方式订立的买卖合同,通过信息网络交付的,以买受人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通过其他方式交付的,收货地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本案双方当事人对合同履行地没有约定,被上诉人作为买受人,注明的收货地址为深圳市罗湖区莲塘街道莲塘村七巷44号,即本案合同履行地在原审法院辖区,故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李 祥

代理

审判员  刘欢飞

代理

审判员  陆 山

二〇一六年六月八日

书 记 员  张庆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