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新4021民初1280号
原告:马鹏云,现住伊宁县。
被告:戴雅斌,现住伊宁县。
被告:刘定明,现住伊宁县。
原告马鹏云与被告戴雅斌、刘定明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
审判员柯庆华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马鹏云、被告戴雅斌、刘定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马鹏云诉称:2015年5月,刘定明将其承包工程中的塔吊承包给了戴雅斌。戴雅斌找我开塔吊,约定工资为6000元。我从2015年5月16日一直干到2015年10月28日。2016年2月3日,我找戴雅斌要工资,戴雅斌扣了5995元。戴雅斌说我在开塔吊时撞了人,戴雅斌扣我工资的理由不存在。请求1、由被告立即支付工资5995元;2、由被告支付索款费用500元;3、涉诉费用由被告负担。
被告戴雅斌辩称:马鹏云在开塔吊时撞伤工人,当时有几个工人要打马鹏云,是我给拉开的,并送医院给工人治疗,该医疗费应由马鹏云负担。工地上因故停工17天,马鹏云开的塔吊也停工17天,这17天所有开塔吊的人都没有工资。我扣马鹏云17天工资,每天200元,应扣3400元,马鹏云开塔吊时撞伤工人,应扣工人的医疗费和误工费2595元,合计扣款5995元。
被告刘定明辩称:我把4个塔吊承包给戴雅斌。2015年8月20日,马鹏云在开塔吊时撞伤了工人,是我及时给工人治疗并付了医疗费。工地塔吊停工17天,塔吊停工是没有工资。
经审理查明:刘定明将4个塔吊承包给戴雅斌。戴雅斌又雇马鹏云开塔吊,双方口头约定开塔吊工资每月6000元,每天200元。双方没有签订书面劳务合同。2015年5月16日至10月28日,马鹏云在工地上开塔吊,其间工地因故停工17天。2015年8月20日,马鹏云在开塔吊时撞伤工人,是刘定明、戴雅斌及时给受伤工人治疗并付了医疗费。塔吊停工是没有工资。2016年2月3日,马鹏云找戴雅斌要工资,戴雅斌遂扣马鹏云17天停工工资,每天200元,应扣3400元,马鹏云开塔吊时撞伤工人,应扣工人的医疗费和误工费2595元,合计扣款5995元,并给马鹏云出具证明一份。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证明一份、双方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刘定明将4个塔吊承包给戴雅斌。戴雅斌又雇马鹏云开塔吊,双方口头约定开塔吊每月工资6000元,每天200元。该口头劳务合同合法有效。戴雅斌在支付马鹏云工资时,扣马鹏云17天停工工资,每天200元,应扣3400元,马鹏云开塔吊时撞伤工人,应扣受伤工人的医疗费和误工费2595元,合计扣款5995元。该扣款理由正当,符合法律相关规定,因此对原告马鹏云的诉请因无书面劳务合同可参考,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一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马鹏云的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马鹏云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分院。
审判员 柯庆华
二〇一六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 魏 燕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