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52财保37号
申请人:何英国,男,汉族,1952年09月16日出生,住潼南区。
被
申请人:付东宇,男,汉族,1970年09月11日出生,住潼南区。
被
申请人:潼南区时代灯具市场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潼南区梓潼街道办事处金潼大道133号,组织机构代码69657510-0,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00223000005464。法定代表人付东宇,该公司董事长。申请保全人何英国以情况紧急不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其合法权益将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失为由,于2016年6月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付东宇、潼南区时代灯具市场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00万元或查封、扣押价值200万元的其他财产。申请人及担保人对此提供了相应的担保。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何英国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对被申请人重庆市潼南区(县)时代灯具市场开发有限公司在XX银行账号XX内的存款20040元及进账资金1000000元、账号XX内的存款2653元及进账资金500000元、账号XX内的存款5842元及进账资金443626元予以冻结。
二、对被申请人付东宇在XX银行账号XX内的存款予以冻结。
三、查封何英国、谭兴平用于担保的位于重庆市潼南区桂林街道办事处XX大道X号X幢商业X号的房屋一间。申请保全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没有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当事人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之日起五日内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附:诉前财产保全标的物清单
审判员 陈文杰
二〇一六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 傅政兴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