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12民初1038号原告成都智润机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经济技术开发区车城东六路149号。法定代表人刘专。被告榆林蒲白高岭土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府谷县府谷镇沙川沟。法定代表人杨强来。本院在审理原告成都智润机电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榆林蒲白高岭土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成都智润机电科技有限公司于2016年6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成都智润机电科技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范围内对自己权利进行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成都智润机电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338元,由原告成都智润机电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秦海伦
二〇一六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 钟小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