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沅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沅民二初第812号原告张自卫,男,1955年3月27日出生,汉族,住沅江市草尾镇熙东村一村民组***号。原告郭建飞,男,1954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沅江市茶盘洲镇东堤村***号。原告王立根,男,1963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沅江市茶盘洲镇东堤村***号。原告方波,男,1966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沅江市枫树汊路**号。原告李志道,男,1968年7月29日出生,汉族,住沅江市茶盘洲镇幸福路*号附**号。被告张志达,男,1946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沅江市茶盘洲镇幸福路*号附**号。本院于2015年12月15日受理原告张自卫、郭建飞、王立根、方波、李志道与被告张志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原告张自卫、郭建飞、王立根、方波、李志道于2016年6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自卫、郭建飞、王立根、方波、李志道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自卫、郭建飞、王立根、方波、李志道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25元,由原告张自卫、郭建飞、王立根、方波、李志道负担。
审 判 长 张尧夫
审 判 员 李建龙
人民陪审员 刘海山
二〇一六年六月八日代理
书记员 钱 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