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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1025刑初13号

自诉人段XX诉被告人刘XX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古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8
公开日期
2016-09-29
所属地区
古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
当事人
段XX,刘XX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西省古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晋1025刑初13号自诉人段某某,男,1964年4月18日出生。被告人刘某某,男,1963年7月5日出生。自诉人段某某以被告人刘某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6年6月1日向本院提起控诉。本院审查认为,自诉人段某某诉称被告人刘某某与其儿媳胡X串通篡改购房合同,并离家出走,恶意逃避债务,致使法院的判决和裁定多年得不到执行,因而被告人刘某某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但自诉人段某某所提供的证据材料不能证明上述事实,且无证据证明构成本罪,缺乏罪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自诉人段某某对被告人刘某某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毕红风

审 判 员  成宇红

人民陪审员  刘晓慧

二〇一六年六月八日

书 记 员  郑凯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