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古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晋1025刑初13号自诉人段某某,男,1964年4月18日出生。被告人刘某某,男,1963年7月5日出生。自诉人段某某以被告人刘某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6年6月1日向本院提起控诉。本院审查认为,自诉人段某某诉称被告人刘某某与其儿媳胡X串通篡改购房合同,并离家出走,恶意逃避债务,致使法院的判决和裁定多年得不到执行,因而被告人刘某某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但自诉人段某某所提供的证据材料不能证明上述事实,且无证据证明构成本罪,缺乏罪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自诉人段某某对被告人刘某某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毕红风
审 判 员 成宇红
人民陪审员 刘晓慧
二〇一六年六月八日
书 记 员 郑凯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