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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802执594号

王猛与王伟侵权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8
公开日期
2016-09-08
所属地区
白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王猛,王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802执594号

申请执行人:王猛,住所地白城市。

委托代理人:王卫红。

被执行人:王伟,地址白城市。王猛与王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5月6日作出的(2016)吉0802民初56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王伟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王猛于2016年5月1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王猛及委托代理人王卫红与被执行人王伟协商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现已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2016)吉0802民初563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大伟

二〇一六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 :付帮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