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津0116民初字第80287号

张迪与李静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8
公开日期
2016-12-12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张迪,李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16民初字第80287号原告张迪,女,1991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沛县。委托代理人张春明,天津秦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静,女,1973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迪诉被告李静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迪于2016年6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迪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830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长  孙连永

代理

审判员  闫冉冉

人民陪审员  苗庆香

二〇一六年六月八日

书 记 员  陈镜西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