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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422执恢124号

赵振荣申请执行夏西京、张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原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8
公开日期
2016-11-08
所属地区
三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赵振荣,夏西京,张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三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422执恢124号申请执行人赵振荣。被执行人夏西京。被执行人张锐。赵振荣申请执行夏西京、张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陕西省三原县人民法院(2014)三民初字第0012号民事判决书,执行标的50451.68元及利息,诉讼1460元。本院于2016年5月10日恢复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夏西京、张锐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第的规定,

裁定如下:依法查封、扣押、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夏西京、张锐在银行的个人收入50451.68元及利息或等此价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林长江

审 判 员  王 枫

代理

审判员  蒙永庆

二〇一六年六月八日

书 记 员  高 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