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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117民初2115号

原告徐震与被告徐士猛、刘桂花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8
公开日期
2016-12-26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当事人
徐震,徐士猛,刘桂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117民初2115号原告徐震,男,1976年1月7日出生,汉族,个体。委托代理人彭军,江苏宗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士猛,男,1974年1月15日出生,汉族。被告刘桂花,女,汉族。委托代理人徐士猛,男,1974年1月15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徐震与被告徐士猛、刘桂花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徐震于2016年6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徐震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震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徐震负担。

代理

审判员 李 刚

二〇一六年六月八日见习

书记员 俞玉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