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京0101执5926号申请执行人刘某,男,1972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丰台区。身份证号×××委托代理人刘玉明,系刘某父亲。委托代理人金成宣,系刘某母亲。被执行人陈某,女,1979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北京东城区。身份证号×××原告刘某与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9月2日作出的(2016)京02民终376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履行该裁定书所确定的义务,2016年10月24日申请执行人刘某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陈某返还刘某大专毕业证、工作证、驾驶证、中级会计师证、助理会计师证、会计员证、乌木算盘、银行从业资格证三本。执行过程中,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举证责任及风险告知书,限期其提供被执行人下落及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及限制消费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已将部分证件返还申请执行人,且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不要求法院执行剩余未返还证件,但要求被执行人返还乌木算盘。经查明,该乌木算盘已灭失,且双方当事人对折价赔偿不能协商一致。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九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京02民终3766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法律文书确定内容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史文婷
审判员 汪 霄
审判员 张 磊
二〇一七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 李 婧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