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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103民初1255号

吴宗江与朱庆华、朱庆松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8
公开日期
2016-12-30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吴宗江,朱庆华,朱庆松,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州中心支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103民初1255号

原告:吴宗江,男,1951年4月1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定远县。

委托代理人:况相农,安徽环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方吉焕,安徽环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朱庆华,男,1964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

被告:朱庆松,男,1970年5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

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高新区舜华路1号,组织机构代码76777734-1。

负责人:田振华,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段荣荣,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杨婵,公司员工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纺织中路拂晓报社办公楼1层、6层,组织机构代码69411515-1.

负责人:朱学银,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劲松,安徽黄淮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吴宗江诉被告朱庆华、朱庆松、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吴宗江于2016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朱庆华的起诉。经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吴宗江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吴宗江撤回对朱庆华的起诉。

代理

审判员  林园浩

二〇一六年六月八日

书 记 员  郑 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