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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兰执字第3433号

李福强与刘青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决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8
公开日期
2016-09-08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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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决 定 书(2015)临兰执字第3433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福强与被执行人刘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5临兰民初字第3578号民事调解书),申请人李福强申请将被执行人刘青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执行人刘青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亦未按照法律规定向人民法院报告财产。申请人的执行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下:将被执行人刘青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决定自作出之日起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刘 进

二〇一六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 王德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