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沪0115执9464号申请执行人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负责人史泽夫,行长。被执行人上海彭宏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法定代表人彭陈相,董事长。被执行人上海曹安钢材交易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法定代表人周培建,董事长。被执行人彭陈相,男,1959年4月1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被执行人李陈梅,女,1958年12月12日生,汉族,住福建省宁德市。本院在执行(2015)浦民六(商)初字第773号原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诉被告上海彭宏物资有限公司、上海曹安钢材交易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彭陈相、李陈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暂未发现被执行人上海彭宏物资有限公司、上海曹安钢材交易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彭陈相、李陈梅有股票、车辆、房产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院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仍负有继续履行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可凭此执行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5)浦民六(商)初字第773号民事调解协议本次执行程序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陈文健
审 判 员 杨现正
代理
审判员 黄 亮
二〇一六年六月八日
书 记 员 诸劭劭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