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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0403执29-1号

乌鲁木齐市安立信担保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曹胜群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8
公开日期
2016-11-30
所属地区
白银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乌鲁木齐市安立信担保有限公司,曹胜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甘肃省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甘0403执29-1号申请人乌鲁木齐市安立信担保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曹胜群。申请人乌鲁木齐市安立信担保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曹胜群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嘉城民二初字第141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了限期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按期履行法定义务。2016年5月11日被执行人向我院给付了执行款827656.25元,下剩款项双方当事人于2016年5月6日自愿达成和解协议。该案执行结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甘0304执29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德义

审判员  苟云鹏

审判员  王 挺

二〇一六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  赵东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