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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2404执597号

珲春市人民医院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珲春支公司保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珲春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8
公开日期
2016-11-28
所属地区
珲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珲春市人民医院,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珲春支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珲春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2404执597号

申请执行人:珲春市人民医院,地址珲春市森林山大路2618号。

法定代表人:李钟燮。

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珲春支公司,地址珲春市靖和街建设路9号。

法定代表人:刘元涛。

委托代理人:董海涛,副经理。本院在执行珲春市人民医院申请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珲春支公司保险纠纷系列案件中,申请执行人珲春市人民医院于2016年6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珲春支公司在2016年5月31日前已履行法定义务,申请执行人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申请执行人珲春市人民医院撤销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徐龙虎

审判员  倪怀海

审判员  姜吉松

二〇一六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  蔡 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