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张定民执字第829号申请执行人李丽君,居民。被执行人王凡茂,居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丽君与被执行人王凡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王凡茂应该偿还李丽君借款本金50000及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619元,目前被执行人王凡茂下落不明,经本院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王凡茂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张定民一初字第12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立即重新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秦松标审判���陈良升
审判员 宋 宏 学
二〇一六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 张 庆 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