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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04执1289号

马正海与王变无因管理纠纷、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8
公开日期
2016-10-08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马正海,王变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104执1289号申请执行人马正海,男,1982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证件号码413024198211205716。委托代理人李玲玲,律师被执行人王变。申请执行人马正海与被执行人王变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3月10日作出的(2016)豫0104民初8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王变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马正海于2016年4月22日向本院申请强执行,请求被执行人王变偿还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款500.0元,本院依法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存款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白勇

二〇一六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  王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