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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902民初1728号之一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安龙泽支行与周壮、李洁、周晓华、周巧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8
公开日期
2016-12-31
所属地区
泰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安龙泽支行,周壮,李洁,周晓华,周巧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902民初1728号之一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安龙泽支行

被告:周壮、李洁、周晓华、周巧生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安龙泽支行诉被告周壮、李洁、周晓华、周巧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向我院提出诉讼保全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被告周壮名下车牌号鲁J×××××汽车一辆。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明文

二〇一六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  宗 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