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闽0503执1534号

泉州通政机电轴承发展有限公司与泉州东方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8
公开日期
2016-10-28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泉州通政机电轴承发展有限公司,泉州东方机械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503执1534号申请执行人泉州通政机电轴承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泉州市丰泽区。法定代表人吴辉煌。委托代理人杜侨生、林晓燕,福建志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泉州东方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泉州市惠安县。法定代表人谢连来。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2016)闽0503民初2021号民事调解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觉履行,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泉州东方机械有限公司在银行账户的存款;

二、查封、扣押、拍卖被执行人泉州东方机械有限公司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陈琼璋执行员  蔡海榕执行员  潘荣锋

二〇一六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  黄凌艺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