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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524民初809号

原告师某某诉被告文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库伦旗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8
公开日期
2016-10-14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师某某,文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内蒙古通辽市库伦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524民初809号原告师某某,女,汉族。委托代理人师某娥(原告姐姐),女,汉族。委托代理人马某某(原告姐夫),男,汉族。被告文某某,男,汉族。委托代理人付宇巍,内蒙古义源律师事务所库伦分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师某某诉被告文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师某某于2016年06月0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对被告的起诉,属原告自行处分其诉权的行为,该行为不损害国家、集体、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师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徐文玉

二〇一六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  周雪松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