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06财保255号原告杨亚妮等89人。员工代表杨亚妮。员工代表戴远胜。员工代表陈海滨。员工代表刘姗。员工代表巫清霞。被告深圳市众力模具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席隆元。本院在审理上述原、被告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一案中,原告杨亚妮等89人于2016年6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销仲裁保全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可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亚妮等89人撤回仲裁保全的申请。
审 判 长 吴��楚楚
代理
审判员 胡 静
人民陪审员 赵 秀 莲
二〇一六年六月八日
书 记 员 颜毅(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