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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306财保255号

杨亚妮、戴远胜、陈海滨、刘姗、巫清霞与深圳市众力模具科技有限公司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8
公开日期
2016-12-19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
当事人
杨亚妮,深圳市众力模具科技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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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06财保255号原告杨亚妮等89人。员工代表杨亚妮。员工代表戴远胜。员工代表陈海滨。员工代表刘姗。员工代表巫清霞。被告深圳市众力模具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席隆元。本院在审理上述原、被告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一案中,原告杨亚妮等89人于2016年6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销仲裁保全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可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亚妮等89人撤回仲裁保全的申请。

审 判 长 吴��楚楚

代理

审判员 胡   静

人民陪审员 赵 秀 莲

二〇一六年六月八日

书 记 员 颜毅(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