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甘0302刑初45号公诉机关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霞,女,1981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甘肃省武威市人,无业,住本市金川区。2015年12月29日因涉嫌信用卡诈骗罪被金昌市公安局金川分局取保候审。辩护人李宏伟,甘肃金天元律师事务所律师。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检察院以金区检公刑诉字[2016]4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霞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6年2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金川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马院花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霞及其辩护人李宏伟到庭参加诉讼。案经合议庭评议,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1年12月22日,被告人李霞在中国农业银行金昌金川支行申领卡号为4637580004355032金穗尊然白金贷记卡一张。后李霞将该卡交由梁君瑞持有使用,并用于二人共同拥有的公司资金周转和日常生活开支。2014年初,李霞通过该卡透支现金为梁君瑞支付医药费。2014年4月梁君瑞去世后,李霞委托其弟弟李文刚替其归还部分欠款,李文刚在2015年4月12日最后还款后再未还款,银行工作人员多次向李霞催收,李霞超过规定期限仍拒不归还欠款,截止2015年12月25日,该卡透支本金56307.63元,产生利息5322.17元,共计61629.8元。案发后,被告人李霞归还9200元。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交了信用卡申请材料、交易明细、催款通知单、证人王永福、李文刚、郭慧的证言、询问视频光盘、银行报案材料及被告人李霞的供述等证据予以证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霞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信用卡恶意透支,数额较大,应以信用卡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霞案发后已还清全部透支本息,且认罪态度较好,建议对被告人免予刑事处罚。
被告人李霞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及罪名表示无异议。辩护人辩解认为,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与案件事实不符,梁君瑞为了公司资金的周转,借用李霞的身份证,办理了信用卡,透支的钱李霞没有使用过。使用信用卡透支为梁君瑞治疗疾病也是公司财务人员所为。梁君瑞去世后,公司陷入瘫痪,李霞一直在陆陆续续偿还透支钱款。李霞和梁君瑞虽生有一子,但尚未办理结婚证。被告人李霞的行为不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经审理查明:2011年12月22日,被告人李霞以自己的名义在中国农业银行金昌金川支行申领卡号为4637580004355032的金穗尊然白金贷记卡一张,并预留了自己手机号。后李霞将该卡交由共同生活的梁君瑞持有使用,并用于二人共同拥有的公司资金周转和日常生活开支。2014年初,李霞通过该卡透支现金为梁君瑞支付医药费。2014年4月8日梁君瑞去世后,李霞又将该卡委托给其弟弟李文刚替其归还部分欠款,李文刚在2015年4月12日最后一次还款后再未还款,银行工作人员于2015年7月7日、2015年9月17日两次向被告人李霞催收,被告人李霞催收后超过规定期限仍不归还。截止2015年12月25日,该卡透支本金56307.63元,产生利息5322.17元,以上本息合计61629.8元。案发后,被告人李霞分别于2015年12月29日、2016年1月23日、2016年4月6日、2016年4月27日向中国农业银行金昌金川支行偿还了全部透支款息。另查明,2015年12月28日20时许,公安人员在本市金川区世纪金都1栋2口901室将被告人李霞抓获。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当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中国农业银行金昌金川支行报案材料及王永福的陈述,证实李霞于2011年11月25日在中国农业银行金昌金川支行申请办理信用卡,经审核于2011年12月22日向李霞办理了卡号为4637580004355032的金穗尊然白金贷记卡一张,授信额度为20万元,2014年11月12日为最后一次消费,次月12日进入不良,后通过签发催收通知书等方式向李霞催收追偿,截止2015年12月25日共拖欠本金56307.63元,利息5322.17元。后于2015年12月26日向公安机关报案的事实;2、李霞的供述,证实2011年,其和梁君瑞一起去银行办了一张信用卡,并在申请表上签署了自己的名字和留下了自己的手机号。在办理信用卡时,梁君瑞就告诉其办理的这张卡主要用于金昌市唐都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的资金经营周转,其也表示同意。2014年4月8日,梁君瑞去世,金昌市唐都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财务人员郭慧将此卡交给了李霞,其一查发现该卡欠银行19万多,后其弟说找朋友借着还,其就将该卡给了其弟,由其弟还钱。梁君瑞去世后,农行工作人员多次给其打电话或上门找其催收透支款,其也在催收通知书上签了字。该卡的用卡信息其都收到了短信。2007年至2014年7月,其一直担任金昌市唐都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库管员,并在该公司持有股份,其和梁君瑞系夫妻关系,2007年办了婚礼,但一直没有领取结婚证。梁君瑞系金昌市唐都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的法人代表,郭慧系该公司出纳。2014年年初,其曾拿着这张卡在上海给梁君瑞刷过医药费的事实;3、证人郭慧证言,证实李霞系其表姐,李霞在中国农业银行金昌金川支行办理了一张尾号为5032的信用卡,其姐夫梁君瑞经常将卡给其用于金昌市唐都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日常经营和日常生活消费,2014年1月,李霞持该卡去上海透支给梁君瑞看病,后梁君瑞去世,2014年5月,其将卡交给了李霞的事实;4、证人李文刚证言,证实李霞系其亲姐姐,2014年5月,其姐夫梁君瑞去世后,李霞将自己名下的一张尾号为5032的信用卡给其,让其帮着倒着还,当时该卡透支了将近20万元,2015年4月,其还的透支本金只有5万多元,2014年4月,李霞将该卡办理了分期,李霞将每月银行通知还款钱数转给他,由其根据短信提示还款及2015年4月以后因其没钱再未还款的事实;5、信用卡办理申请资料,证实2011年11月25日,李霞向中国农业银行金昌金川支行申请办理金穗信用卡及提交资料的相关情况的事实;6、中国农业银行金昌金川支行说明三份,证实李霞申领了卡号为卡号为4637580004355032信用卡后最后一次消费是2014年11月12日,进入不良时间是2014年12月12日,中国农业银行金昌金川支行报案后,李霞分别于2015年12月29日、2016年1月23日、2016年4月6日、2016年4月27日还款,现已还清该信用卡全部透支本息的事实;7、银行卡交易信息,证实卡号为4637580004355032信用卡消费情况及2014年2月在上海透支医药费的事实;8、催款通知单,证实银行工作人员于2015年7月7日、2015年9月17日两次向李霞催收的事实;9、还款凭证,证实部分款项已还清的事实;10、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证实涉案信用卡被从李文刚扣押的事实;11、抓获经过,证实2015年12月28日20时许,公安人员在本市金川区世纪金都1栋2口901室将被告人李霞抓获的事实;12、病人死亡报告书,证实梁君瑞已于2014年4月8日因病死亡的事实;13、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表,证实被告人李霞生于1981年12月30日。上述证据能够相互印证,足以证实案件事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金川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霞犯信用卡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予支持。被告人李霞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银行卡恶意透支,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庭审中辩护人提出是梁君瑞为了公司资金的周转,借用李霞的身份证,办理了信用卡,李霞并没有使用过透支的钱款,故被告人李霞不构成信用卡诈骗罪。经查被告人李霞同意以自己名义办理的卡号为4637580004355032信用卡交由共同生活的梁君瑞使用,梁君瑞用此卡透支的款项用于二人共同拥有的公司的资金周转和日常生活开支,被告人也以该卡透支为梁军瑞支付医疗费用,该卡的消费信息,银行也以短信告知被告人。被告人李霞主观上有与梁君瑞共同非法占有资金的故意,客观上也有使用此卡的行为,其行为完全符合信用卡诈骗罪的构成要件,辩护人的此项辩护观点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采纳。考虑被告人李霞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已偿还全部透支本金及利息,可依法对其免予刑事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三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李霞犯信用卡诈骗罪,免予刑事处罚。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甘肃省金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田广新
人民陪审员 师韶霞
人民陪审员 高维祖
二〇一六年六月八日
书 记 员 杨春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