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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1323刑初65号

覃世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武宣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8
公开日期
2017-05-26
所属地区
武宣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覃世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武宣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桂1323刑初65号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武宣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覃世清,曾用名覃世精,男,1967年10月13日出生于广西武宣县,壮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武宣县。2015年11月20日,因涉嫌犯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被武宣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4日被逮捕。辩护人覃炳飞,广西仙城律师事务所律师。广西壮族自治区武宣县人民检察院以武检公刑诉〔2016〕4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覃世清犯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16年3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同年4月20日公开开庭审理审理了本案。广西壮族自治区武宣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黎颖丽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覃世清及其辩护人覃炳飞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广西壮族自治区武宣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覃世清平时在武宣县武宣镇商贸中心农业银行附近摆卖活鱼。2015年11月2日上午,覃世清在其鱼摊处摆卖大壁虎(又称蛤蚧)20只和不知名鸟类1只,随后被武宣县森林公安局和武宣县工商局联合执法队当场查获。经鉴定,查获的大壁虎和鸟类(雅娟)均属于国家Ⅱ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覃世清明知大壁虎、雅娟是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野生动物仍予以出售,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覃世清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没有异议,对指控的事实提出公安机关查获的鸟类是他人放在其鱼摊旁边,不是其本人摆卖。辩护人覃炳飞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没有异议。但提出如下辩护意见:1.鸟类不是覃世清摆卖,公诉机关指控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能认定。2.覃世清摆卖的大壁虎20只均未出售即被查处,属犯罪未遂,应当减轻处罚。3.覃世清归案后认罪态度好,可以从轻处罚。综上,建议对覃世清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覃世清平时在武宣县武宣镇商贸中心农业银行附近摆卖活鱼。2015年11月2日上午,覃世清在其鱼摊处摆卖大壁虎(又称蛤蚧)20只、百花蛇2条,尚未出售即被武宣县森林公安局民警当场查获。经广西壮族自治区森林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查获的大壁虎属于国家Ⅱ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另查明,案发当日覃世清没有接受公安机关的调查,2015年11月20日公安民警到武宣县武宣镇商贸中心覃世清摆卖活鱼的摊点传唤覃世清到案,覃世清归案后如实供述其摆卖大壁虎20只、百花蛇2条的事实。在查处过程中公安民警还扣押了鹰、毛鸡、其它鸟类各1只。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有:

一、书证1.受案登记表,证实2015年11月2日上午,本案系匿名群众向武宣县110指挥中心报案,后该中心指令武宣县森林公安局查处。2.户籍信息,证实被告人覃世清出生于1967年10月13日,作案时已达负完全刑事责任年龄。3.抓获经过,证实覃世清到案经过。4.提取笔录、扣押清单,证实公安民警在武宣县武宣镇商贸中心农业银行附近从覃世清的鱼摊上扣押到大壁虎20只、百草蛇2条、鹰1只、毛鸡1只、其他鸟类1只。

二、鉴定意见广西壮族自治区森林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检验意见书和鉴定业务有关事项的说明及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员资格,证实涉案的20只大壁虎属于国家Ⅱ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三、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示意图、指认现场笔录及现场照片,证实公安机关查处覃世清出售大壁虎的地点及现场概貌。

四、证人证言1.胡某证实其在武宣县武宣镇商贸中心农业银行斜对面开一家门面,2015年11月2日看见公安民警到菜市场对摆卖活鱼的两个摊点进行检查,并带走摊点上的蛇、鸟和蛤蚧。2.张某证实其在武宣县武宣镇商贸中心农业银行斜对面一家商铺卖家电,2015年11月2日看见公安民警到菜市场对摆卖活鱼的两个摊点进行检查,并带走摊点上的蛇、鸟和蛤蚧。3.覃某、韦某证实,2015年11月2日他们放一只鹰在覃世清的摊点摆卖。

五、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覃世清供述称,2015年11月2日公安民警从其摆卖活鱼的摊点上扣押了蛤蚧20只、百花蛇2条及鸟类、鹰、毛鸡各1只。蛤蚧和百花蛇是其摆卖,鸟类、鹰、毛鸡是他人放在其摊点摆卖。上述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证据来源合法,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覃世清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未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覃世清犯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大壁虎20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但认定被告人覃世清出售雅娟1只的事实既没有被告人的供述,也没其他证据佐证,无法形成证据链,本院不予认定。被告人覃世清已经着手将大壁虎出售给他人,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得逞,属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覃世清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可从轻处罚。被告人覃世清及其辩护人覃炳飞提出的辩护意见与

本院查明事实相符,本院予以采纳,但辩护人覃炳飞提出适用缓刑的建议,因覃世清犯罪的情节不符合适用缓刑条件,本院不予采纳。根据被告人覃世清的犯罪动机、情节、对社会的危害程度、认罪态度以及悔罪表现,本院决定对其减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覃世清犯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已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1月20日起至2020年11月19日止。罚金已交3,000元,尚未缴纳的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逾期未缴的,由本院强制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来宾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审 判 长  覃登高

审 判 员  罗彩萍

人民陪审员  龙柳燕

二〇一六年六月八日

书 记 员  吴冬菊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三条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本法规定有数个量刑幅度的,应当在法定量刑幅度的下一个量刑幅度内判处刑罚。犯罪分子虽然不具有本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但是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也可以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三百四十一条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包括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的国家一、二级保护野生动物、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一、附录二的野生动物以及驯养繁殖的上述物种。第三条非法猎捕、杀害、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情节严重”:(1)?达到本解释附表所列相应数量标准的;(二)非法猎捕、杀害、收购、运输、出售不同种类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其中两种以上分别达到附表所列“情节严重”数量标准一半以上的。非法猎捕、杀害、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情节特别严重”:(一)达到本解释附表所列相应数量标准的;(二)非法猎捕、杀害、收购、运输、出售不同种类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其中两种以上分别达到附表所列“情节特别严重”数量标准一半以上的。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