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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181民初1720号

都江堰市三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廖小琴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都江堰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8
公开日期
2016-11-23
所属地区
都江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都江堰市三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廖小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都江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81民初1720号原告都江堰市三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都江堰市幸福镇。法定代表人赵明,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徐玲媛,女,1993年11月22日出生,回族,住四川省汶川县。该公司员工。被告廖小琴,女,1960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都江堰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都江堰市三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廖小琴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5月30日以“被告已交清所欠费用”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都江堰市三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都江堰市三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都江堰市三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丁文

二〇一六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  付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