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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7刑终534号

郑顺平犯盗窃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8
公开日期
2016-11-09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盗窃
当事人
郑顺平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刑终534号原公诉机关义乌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郑顺平,男,1981年2月27日出生于安徽省东至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家住安徽省东至县。因犯盗窃罪于2006年8月21日被义乌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因盗窃于2010年5月8日被义乌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四日。因盗窃于2010年8月20日被义乌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四日。因犯盗窃罪于2011年4月18日被义乌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又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6月10日被义乌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现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年3月20日被义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日被依法逮捕。义乌市人民法院审理义乌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郑顺平犯盗窃罪一案,于2016年4月26日作出(2016)浙0782刑初1004号刑事判决:被告人郑顺平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原审被告人郑顺平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审被告人郑顺平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本案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郑顺平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郑顺平撤回上诉。义乌市人民法院(2016)浙0782刑初1004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于江

审 判 员  唐骥

代理

审判员  宋欢

二〇一六年六月八日代

书 记员  徐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