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603民初1011号
原告:淮北维科印染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
法定代表人:黄福良,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卢玉振,安徽嘉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赵凤云,女,1968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
委托代理人:陈允节,安徽淮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淮北维科进出口有限公司,住安徽省淮北市。
法定代表人:孙军丽,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海峰,安徽众星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淮北维科印染有限公司与被告赵凤云、第三人淮北维科进出口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 施云辉
二〇一六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 田丽娟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