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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1322执异61号

江苏八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沭阳县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与沭阳鸿峰木业有限公司、姜兆云等保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8
公开日期
2018-01-16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江苏八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沭阳县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沭阳鸿峰木业有限公司,姜兆云,武苏晓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百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322执异61号异议人江苏八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正建,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高中新,江苏东域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执行人沭阳县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沭阳县沭城镇苏州中路(姑苏花苑1号楼)。法定代表人殷正光,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马玉超、肖建,公司员工。被执行人沭阳鸿峰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沭阳县沭城镇章集村东庄组72号。法定代表人华东,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姜兆云,女,1980年3月11日出生,汉族,沭阳县人,农民,住沭阳县。被执行人武苏晓,女,1988年8月16日出生,汉族,沭阳县人,教师,住沭阳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沭阳县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沭阳鸿峰木业有限公司、姜兆云、武苏晓保证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异议人江苏八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出执行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举行听证会审查了本案。在审查期间,异议人江苏八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6年6月6日申请撤回异议。

本院认为,异议人江苏八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异议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百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异议人江苏八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异议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亚洪

审判员  高允宽

审判员  周 波

二〇一六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  仲其山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