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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浙民申字第2265号

浙XX新交通工程有限公司、阮建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8
公开日期
2018-05-16
所属地区
浙江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当事人
浙XX新交通工程有限公司,阮建年,陆友明,临安市交通运输局,昌文公路改建工程建设指挥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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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浙民申字第2265号再审

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浙XX新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富阳市富春街道珠山路*号。

法定代表人:边飞龙,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孙国民、虞佳丽,浙江亿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阮建年,男,1964年1月2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临安市。

委托代理人:张立骏,浙江天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陆友明,男,1976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临安市。

被

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临安市交通运输局。住所地:浙江省临安市锦城街道横潭路**号。

法定代表人:周杰,局长。

委托代理人:洪黎明,浙江钱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昌文公路改建工程建设指挥部。住所地:浙江省临安市昌化镇清凉峰山庄。

负责人:刘国昌,总指挥。

委托代理人:洪黎明,浙江钱王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浙XX新交通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阮建年、陆友明、临安市交通运输局、昌文公路改建工程建设指挥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浙杭民终字第160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浙XX新交通工程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杨兴明

代理

审判员  田建萍

代理

审判员  陆秋婷

二〇一六年六月八日

书 记 员  徐 丹?PAGE?1?·?PAGE?2?·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