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浙民申字第2265号再审
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浙XX新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富阳市富春街道珠山路*号。
法定代表人:边飞龙,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孙国民、虞佳丽,浙江亿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阮建年,男,1964年1月2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临安市。
委托代理人:张立骏,浙江天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陆友明,男,1976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临安市。
被
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临安市交通运输局。住所地:浙江省临安市锦城街道横潭路**号。
法定代表人:周杰,局长。
委托代理人:洪黎明,浙江钱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昌文公路改建工程建设指挥部。住所地:浙江省临安市昌化镇清凉峰山庄。
负责人:刘国昌,总指挥。
委托代理人:洪黎明,浙江钱王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浙XX新交通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阮建年、陆友明、临安市交通运输局、昌文公路改建工程建设指挥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浙杭民终字第160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浙XX新交通工程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杨兴明
代理
审判员 田建萍
代理
审判员 陆秋婷
二〇一六年六月八日
书 记 员 徐 丹?PAGE?1?·?PAGE?2?·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