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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291民初68号

原告乔庆光与被告崔兴文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8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当事人
乔庆光,崔兴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291民初68号

原告:乔庆光,男,汉族,1958年2月5日生,无职业,住吉林市船营区。

被告:崔兴文,男,朝鲜族,1966年3月1日生,无职业,住吉林市丰满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乔庆光与被告崔兴文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其对自身权利的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乔庆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5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吴志奇

代理

审判员  周梁玉

代理

审判员  刘 琦

二〇一六年六月八日

书 记 员  崔世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