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栖执字第2105号

申请执行人周爱国与被执行人李熙赫、曹玲玲、缪晨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8
公开日期
2016-12-16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周爱国,李熙赫,曹玲玲,缪晨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栖执字第2105号申请执行人周爱国,男,汉族,1962年8月10日出生。被执行人李熙赫,男,满族,1975年5月4日出生。被执行人曹玲玲,女,汉族,1982年7月9日出生。被执行人缪晨阳,男,汉族,1970年9月8日出生。申请执行人周爱国与被执行人李熙赫、曹玲玲、缪晨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26日作出的(2014)栖龙民初字第38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到期未履行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12月9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封被执行人曹玲玲名下车辆苏A×××××(本院采取的查封执行措施,期限两年,自2015年12月31日起至2017年12月30日止)。本院通过司法查询系统进行查询,被执行人李熙赫、缪晨阳名下无车辆、银行存款、房产、国土等可供执行财产,被执行人曹玲玲名下无银行存款、房产、国土等可供执行财产。现被执行人李熙赫、曹玲玲、缪晨阳下落不明,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已将被执行人李熙赫、曹玲玲、缪晨阳加入征信失信人名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终结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2014)栖龙民初字第38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如上述对被执行人曹玲玲的车辆执行措施期限届满时本案未执行完毕,仍需继续查封的,申请执行人周爱国应于期限届满前30日向本院书面申请(书面申请材料包括:1、续封申请书;2、执行依据副本;3、本裁定书副本;4、申请执行人的身份证明和授权委托书以及联系方式;5、当事人信息及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的相关证据材料)。如逾期提交或未提交,本院不予续封。如本案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执行长 杨 军执行员 林志栋执行员 朱 悦

二〇一六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 丁 晨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