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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9001财保170号

王艳梅、饶明学等与葛荣波、河南水投建设实业有限公司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源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8
公开日期
2017-01-03
所属地区
济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艳梅,饶明学,王潘,王平,王积银,王某,葛荣波,河南水投建设实业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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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9001财保170号申请人王艳梅,女,1989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信阳市。申请人饶明学,女,1966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申请人王潘,女,1991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申请人王平,女,1993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申请人王积银,男,1998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申请人王某。法定代理人饶明学,系其母亲。上述五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王艳梅。被申请人葛荣波,男,1980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郑州市。被申请人河南水投建设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田立红,该公司经理。申请人王艳��、饶明学、王潘、王平、王积银、王某等六人因与被申请人葛荣波、河南水投建设实业有限公司机动车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于2016年6月8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河南水投建设实业有限公司所有的号牌为豫A×××××轿车予以保全,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河南水投建设实业有限公司所有的号牌为豫A×××××轿车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二年。申请人应在接到本裁定书后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将解除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郭峰

审判员  刘雪峰

审判员  杨劲草

二〇一六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  黄慧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