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6)沪0120民初10223号原告上海汇金矿粉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启华,总经理。被告上海旭洽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文金。
原告上海汇金矿粉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旭洽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委托上海市奉贤区联合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上海旭洽贸易有限公司支付原告上海汇金矿粉有限公司购车款人民币(以下币种同)190,000元,扣除原告应当支付给被告的运输费75,000元,被告尚需支付原告11,5000元(支付方式:2016年6月底之前支付25,000元,2016年7月、8月、9月底之前各支付30,000元);
二、如上述款项任何一期逾期付款,被告需另行支付原告逾期付款的违约金10,000元,原告并可就余款一并申请强制执行;
三、双方无其他争议。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100元,按四分之一收取,计1,025元,由被告上海旭洽贸易有限公司负担。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代理
审判员 陈蓓
二〇一六年六月八日
书 记 员 苏慧附:相关法律条文原告上海汇金矿粉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启华,总经理。被告上海旭洽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文金。
原告上海汇金矿粉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旭洽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委托上海市奉贤区联合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上海旭洽贸易有限公司支付原告上海汇金矿粉有限公司购车款人民币(以下币种同)190,000元,扣除原告应当支付给被告的运输费75,000元,被告尚需支付原告11,5000元(支付方式:2016年6月底之前支付25,000元,2016年7月、8月、9月底之前各支付30,000元);
二、如上述款项任何一期逾期付款,被告需另行支付原告逾期付款的违约金10,000元,原告并可就余款一并申请强制执行;
三、双方无其他争议。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100元,按四分之一收取,计1,025元,由被告上海旭洽贸易有限公司负担。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