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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新2222民督5号

吉妹妹与后普俊石成财劳务合同纠纷支付令

法院
巴里坤哈萨克自治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8
公开日期
2016-11-10
所属地区
巴里坤哈萨克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吉妹妹,后普俊,石成财

裁判文书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里坤哈萨克自治县人民法院支 付 令(2016)新2222民督5号申请人吉妹妹,女,汉族,1981年2月出生,农民,住甘肃省岷县,现暂住巴里坤县。被申请人后普俊,男,汉族,1970年10月出生,农民,住甘肃省岷县,现暂住巴里坤县。被申请人石成财,男,汉族,农民,住甘肃省岷县,现暂住巴里坤县。申请人吉妹妹于2016年6月8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要求被申请人给付申请人在巴里坤县花园乡南园子村四组盛泉制砖厂工作期间的工资款4150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的条件,依照该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的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被申请人后普俊、石成财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申请人吉妹妹工资4150元。本案申请费16.67元免交。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党培红

二〇一六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  牛慧荣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