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民申368号再审
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崔雅红,女,汉族,1974年1月10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崔中生(系崔雅红之弟),男,汉族,1975年10月30日出生.
被
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大庆头台油田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孙庆和。
委托代理人:高岩。
委托代理人:吕茂军,黑龙江龙信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崔雅红因与被申请人大庆头台油田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头台油田)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庆民二民终字第83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崔雅红申请再审称:(一)原审法院违法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签订的法定条件设定了大前提,即必须双方自愿、协商一致才能签订;(二)原审判决仅支持十一个月的劳动争议期间双倍工资错误;(三)原审法院在严重超出审限后又以案件需要向上级法院报请为由拖延办案,后又依据所谓的批复进行判决属于严重违法。基于上述事实和理由,崔雅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第十三项的规定申请再审。头台油田提交意见称:(一)不存在崔雅红在头台油田工作连续满十年的事实,故不应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二)即使双方当事人之间存在无固定期限劳动关系,也因无法履行而终止。综上,请求驳回崔雅红的再审申请。
本院认为,根据崔雅红的再审申请理由以及头台油田的答辩意见,本案再审审查主要涉及如下问题:(一)关于法院能否直接判令头台油田与崔雅红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问题。本案中,崔雅红自1994年开始到头台油田工作,至2008年双方发生争议时已连续工作满十年,据此,原审法院认定双方当事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的应当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形正确。至于在双方当事人符合上述情形的情况下,法院能否直接判令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问题,因劳动合同系合同的一种,人民法院直接判令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将侵犯当事人对于合同的意思自治,明显与法理不符。为此,一审法院在案件审理期间,已多次向崔雅红释明,将诉讼请求变更为请求人民法院确认其与头台油田之间存在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关系,但崔雅红坚持不变更,故原审法院驳回崔雅红的该项诉讼请求并无不当。(二)关于原审判决支持崔雅红十一个月双倍工资是否正确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六条规定:“前款规定的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工资的起算时间为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截止时间为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根据上述法律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支付双倍工资的最长期限为十一个月。因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亦属于书面劳动合同的一种,故结合上述法律规定,原审法院认定未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支付双倍工资的期限为十一个月亦无不当。(三)关于崔雅红提出的原审人民法院向上级法院请示违法及本案存在超审限审理的问题。因该主张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再审法定事由,本院对此不予审查。综上,崔雅红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第十三项规定的情形,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崔雅红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单一琦
代理
审判员 郭伟宏
代理
审判员 于 莹
二〇一六年六月八日
书 记 员 崔佳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