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闽0583行初102号起诉人林志铭,男,1967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石狮市。本院收到林志铭的起诉状,林志铭诉称:福建省石狮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以起诉人未取得“医疗机构许可证”为由,对起诉人作出没收非法所得35000元、没收药品器械壹箱、并处以8000元的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起诉人不服该行政处罚决定当即向石狮市人民法院起诉,由于案件复杂,石狮市人民法院中止诉讼。2015年10间,福建省石狮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口头通知起诉人,称只要起诉人撤回起诉就可以给起诉人办理“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起诉人遂于2016年1月16日撤回行政诉讼,起诉人于2016年1月18日领回了“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而福建省石狮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不守信用,又于2016年4月25日向石狮市人民法院申请执行43000元的处罚款。因此起诉人不服,再次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本院认为,起诉人因对福建省石狮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的行政处罚不服向法院起诉,后起诉人于2016年1月16日撤回行政诉讼,因此,福建省石狮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对起诉人的行政处罚即发生法律效力,2016年4月25日福建省石狮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起诉人对福建省石狮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行为不服而提起诉讼,不符合行政诉讼案件的受理范围,故本院对起诉人林志铭的起诉依法不予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五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林志铭的起诉,本院不予立案。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黄少红
审判员 周咏梅
审判员 林桂兰
二〇一六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 黄雅婷本案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下列诉讼:(一)对行政拘留、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警告等行政处罚不服的;(二)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不服的;(三)申请行政许可,行政机关拒绝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予答复,或者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行政许可的其他决定不服的;(四)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五)对征收、征用决定及其补偿决定不服的;(六)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七)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经营自主权或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土地经营权的;(八)认为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排除或者限制竞争的;(九)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十)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支付抚恤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社会保险待遇的;(十一)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协议的;(十二)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第五十一条人民法院在接到起诉状时对符合本法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应当登记立案。对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本法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应当接收起诉状,出具注明收到日期的书面凭证,并在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不符合起诉条件的,作出不予立案的裁定。裁定书应当载明不予立案的理由。
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起诉状内容欠缺或者有其他错误的,应当给予指导和释明,并一次性告知当事人需要补正的内容。不得未经指导和释明即以起诉不符合条件为由不接收起诉状。对于不接收起诉状、接收起诉状后不出具书面凭证,以及不一次性告知当事人需要补正的起诉状内容的,当事人可以向上级人民法院投诉,上级人民法院应当责令改正,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