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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执字第00570号

周均升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皮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8
公开日期
2018-03-19
所属地区
南皮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南皮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南执字第00570号周均升,男,1976年5月10日出生,住所地南皮县××秀才村,联系电话137××××8056。胡凤友,男,1970年4月16日出生,住所地冯家口镇××国道东信用社北100米本院在执行周均升申请胡凤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周均升书面申请本院延期执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中止南皮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南民初字第00050号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周春志

二〇一六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  范金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