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南皮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南执字第00570号周均升,男,1976年5月10日出生,住所地南皮县××秀才村,联系电话137××××8056。胡凤友,男,1970年4月16日出生,住所地冯家口镇××国道东信用社北100米本院在执行周均升申请胡凤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周均升书面申请本院延期执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中止南皮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南民初字第00050号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周春志
二〇一六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 范金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