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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282执2109号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横河支行与慈溪市浩孙轴承有限公司、孙学聪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8
公开日期
2018-07-20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横河支行,慈溪市浩孙轴承有限公司,孙学聪,张央冲,浙江金洪轴承有限公司,朱洪权,胡利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282执2109号

申请执行人: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横河支行。住所地:慈溪市横河镇龙泉。代表人:赵雪玲,该支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徐定波、沈红炳,该××员工。

被执行人:慈溪市浩孙轴承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

法定代表人:孙学聪,该××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孙学聪。

被执行人:张央冲。

被执行人:浙江金洪轴承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

法定代表人:朱桂良,该××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朱洪权。

被执行人:胡利军。本院在执行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横河支行与慈溪市浩孙轴承有限公司、孙学聪、张央冲、浙江金洪轴承有限公司、朱洪权、胡利军(2016)浙0282民初155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在规定期限内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或线索,且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案暂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执行。现被执行人尚应支付申请执行人借款2980767.98元及相应利息,并应负担诉讼费15323元,申请执行费32207.68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2016)浙0282执2109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何  旭  强

审 判 员 徐  人  卫

代理

审判员 胡    超

二〇一六年六月八日

书 记 员 施淑芳(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