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闽0427民初1102号

福建省和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王夏民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将乐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8
公开日期
2016-10-29
所属地区
将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福建省和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王夏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427民初1102号原告福建省和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沙县。法定代表人郑子霖。委托代理人王永铝,福建明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夏民,男,1970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沙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福建省和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王夏民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福建省和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6月8日以双方另行协商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福建省和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福建省和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谢远忠

二〇一六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  曹 颖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