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金义执民字第4923号申请执行人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行被执行人义乌市大盈袜业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04580664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金义商外初字第00168号,依法向被执行人义乌市大盈袜业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义乌市大盈袜业有限公司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义乌市大盈袜业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现
裁定如下:冻结义乌市大盈袜业有限公司(证件号码:)在省农信社的20×××#1的存款人民币2191506.24元,先冻结12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郭翔峰
二〇一六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 蒋彩萍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