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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630财保47号

杨小慢周建国、闫海清、张学超、高玲哲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涞源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8
公开日期
2016-11-25
所属地区
涞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杨小慢,周建国,闫海清,张学超,高玲哲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涞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630财保47号申请人杨小慢,女,汉族,现住涞源县。被申请人周建国,男,现住张家口市蔚县。被申请人闫海清,女,住张家口市。被申请人张学超,男,汉族,现住涞源县。被申请人高玲哲,女,住涞源县。

申请人杨小慢因与被申请人周建国、闫海清、张学超、高玲哲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于2016年6月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登记在闫海清名下周建国驾驶的冀G**重型半挂牵引车、冀GK**挂重型仓栅式半挂车及登记在高玲哲名下张学超驾驶的冀F**号小型轿车采取诉前财产保全措施,并提供杨小亮、刘国蕊共有的位于涞源县住宅楼一套作担保。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查封登记在闫海清名下周建国驾驶的冀G**重型半挂牵引车、冀GK**挂重型仓栅式半挂车。查封期间,该车不得转移、毁损、变卖、抵押、赠与。

二、查封高玲哲名下张学超驾驶的冀F**号小型轿车。查封期间,该车不得转移、毁损、变卖、抵押、赠与。

三、查封杨小亮、刘国蕊共有的位于涞源县住宅楼一套。查封期间,该房允许使用,但不得出卖、抵押、互换、赠与、毁损。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杨自方

二〇一六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  闫 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