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柳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221民初580号原告黄旭肯,男,1981年2月10日生,壮族,住柳江县。委托代理人廖黔芳,广西银正律师事务所柳江分所律师,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韦露倩,广西银正律师事务所柳江分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蓝宏,男,1983年8月22日出生,壮族,住柳州市柳南区。委托代理人龚远锋,柳州市正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被告罗日社,男,1981年11月23日出生,壮族,住柳江县。委托代理人王泽仁,柳江县第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旭肯与被告蓝宏、罗日社合同协议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黄旭肯于2016年6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黄旭肯申请撤诉属其自行处分诉权,符合法律规定,而被告未提出反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旭肯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553元,减半收取777元,由原告黄旭肯负担。
审 判 长 谭明光
人民陪审员 周 璇
人民陪审员 兰金枝
二〇一六年六月八日代
书 记员 何玉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