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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221民初580号

黄旭肯与蓝宏、罗日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柳江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8
公开日期
2016-12-27
所属地区
柳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合同纠纷
当事人
黄旭肯,蓝宏,罗日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221民初580号原告黄旭肯,男,1981年2月10日生,壮族,住柳江县。委托代理人廖黔芳,广西银正律师事务所柳江分所律师,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韦露倩,广西银正律师事务所柳江分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蓝宏,男,1983年8月22日出生,壮族,住柳州市柳南区。委托代理人龚远锋,柳州市正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被告罗日社,男,1981年11月23日出生,壮族,住柳江县。委托代理人王泽仁,柳江县第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旭肯与被告蓝宏、罗日社合同协议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黄旭肯于2016年6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黄旭肯申请撤诉属其自行处分诉权,符合法律规定,而被告未提出反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旭肯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553元,减半收取777元,由原告黄旭肯负担。

审 判 长  谭明光

人民陪审员  周 璇

人民陪审员  兰金枝

二〇一六年六月八日代

书 记员  何玉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