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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1023执40号

平果县万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杨玮、杨宗健小额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果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8
公开日期
2016-09-12
所属地区
平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平果县万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杨玮,杨宗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平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1023执40号申请执行人平果县万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平果县。法定代表人林文乐,经理。被执行人杨玮,现去向不明。被执行人杨宗健。本院立案执行平果县万丰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杨玮、杨宗健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平民二初字第15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杨玮、杨宗健应支付申请人平果县万丰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案款86675.0元,承担执行费1200.12元。本院已执行40000.00元,尚有46675元未执行,现因被执行人杨玮、杨宗健暂无履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终结(2016)桂1023执40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梁方华

审 判 员  韦永基

代理

审判员  黄 晓

二〇一六年六月八日

书 记 员  梁龙晓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