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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722执542号

刘连刚与乔伟、刘辉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单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8
公开日期
2016-12-16
所属地区
单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刘连刚,乔伟,刘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单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722执542号申请人刘连刚,男,1963年7月出生,汉族。被执行人乔伟,男,1978年4月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刘辉,男,1982年12月出生,汉族。上列当事人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外出,下落不明,家中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刘连刚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合议庭合议,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执行山东省单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鲁1722民初58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 朴

审判员 乔 刚

审判员 丁继民

二〇一六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 张 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