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单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722执542号申请人刘连刚,男,1963年7月出生,汉族。被执行人乔伟,男,1978年4月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刘辉,男,1982年12月出生,汉族。上列当事人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外出,下落不明,家中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刘连刚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合议庭合议,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执行山东省单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鲁1722民初58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 朴
审判员 乔 刚
审判员 丁继民
二〇一六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 张 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