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蓬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323执242号申请人蓬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任定明,理事长。被执行人钟小军,男,汉族。被执行人文雪梅,女,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蓬民初字第1409号民事判决书,受理了蓬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钟小军、文雪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经查明,被执行人钟小军有两辆车子,但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对登记于被执行人钟小军名下的川RN80**号东风牌车辆类型为K39一辆、川RBE0**号北京现代牌车辆类型为K33一辆予以查封。
二、查封期限为二年。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罗学文
二〇一六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 刘 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