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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323执242号

蓬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钟小军、文雪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蓬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8
公开日期
2016-11-29
所属地区
蓬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蓬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钟小军,文雪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蓬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323执242号申请人蓬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任定明,理事长。被执行人钟小军,男,汉族。被执行人文雪梅,女,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蓬民初字第1409号民事判决书,受理了蓬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钟小军、文雪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经查明,被执行人钟小军有两辆车子,但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对登记于被执行人钟小军名下的川RN80**号东风牌车辆类型为K39一辆、川RBE0**号北京现代牌车辆类型为K33一辆予以查封。

二、查封期限为二年。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罗学文

二〇一六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  刘 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