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温泉县人民法院p t ” > 民 事 判 决 书(2016)新2723民初235号原告刘昌周,户籍山东省巨野县,住博乐市。被告李泉兵。
原告刘昌周诉被告李泉兵彩票、奖券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14日受理后,依法由
审判员乔琴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4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昌周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泉兵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
原告刘昌周诉称,被告李泉兵在我处购买中国福利彩票刮刮乐,未付钱,由我垫付了这笔钱,后被告于2015年1月25日给我出具了借现金2830元的欠条,被告答应几天后就归还,后又过去了几个月,迟迟未还,为了维护我的合法权益,现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李泉兵向原告赔偿下列经济损失共计5830元,具体包括:彩票欠款2830元、电话费1000元、交通费1000元、利息1000元(2013年至今,按7分计息);2、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及其他费用。被告李泉兵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答辩。
经审理查明,原告刘昌周销售中国福利彩票刮刮乐奖票。被告李泉兵到原告刘昌周处购买了价值2830元的中国福利彩票刮刮乐奖票,因未能支付该款,后被告李泉兵于2015年1月25日给原告出具欠条一份,内容为:今欠现金2830元,欠款人李泉兵。后原告向被告催讨该欠款,被告未支付。以上事实由原告提供的欠条、当事人当庭陈述及庭审笔录等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销售、购买彩票的意思表示真实,未违反法律规定,当属有效。原告刘昌周已依约履行了出售奖票的义务,但被告李泉兵未及时支付奖票价款,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原告刘昌周要求被告李泉兵支付价款2830元的要求,理由充分,本院予以支持。本案中,虽然双方对欠款没有约定具体的支付时间,亦未约定逾期付款的利息及违约金,但被告无正当理由占用原告资金,给原告造成了损失,应当给付所占用资金2830元的利息,本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2016年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确定为143.62元【(2830元×4.35%)÷12个月×14个月(2015年1月26日至起诉之日)】。对于原告主张的交通费1000元、电话费1000元,因双方未作相关约定,本院不予支持。被告李泉兵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视为对其权利的放弃,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其自行承担。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缺席
判决如下:
一、被告李泉兵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刘昌周欠款2830元,损失143.62元,共计2973.62元。
二、驳回原告刘昌周的其他诉讼请求。被告如果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刘昌周承担12.25元,由被告李泉兵承担12.7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到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乔琴
二0一六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于丽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