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决 定 书(2015)临兰执字第1133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吕言涛与被执行人王君振、王海波、临沂市兰山区兰山街道前钦宿村民委员会合同纠纷一案(2012临兰民初字第2798号民事判决书),申请人吕言涛申请将被执行人王君振、王海波、临沂市兰山区兰山街道前钦宿村民委员会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执行人王君振、王海波、临沂市兰山区兰山街道前钦宿村民委员会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亦未按照法律规定向人民法院报告财产。申请人的执行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如下:将被执行人王君振、王海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决定自做出之日起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刘 进
二〇一六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 王德鑫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