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京0111民初8159号

李泽朋与北京天太板业有限公司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8
公开日期
2016-06-27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当事人
李泽朋,北京天太板业有限公司,北京京江源钢结构彩板有限公司,赵爱军,安小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11民初8159号原告李泽朋,男,1964年6月13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关百升,北京市盈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永望。被告北京天太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窦店镇窦店村京保路5号内8号。法定代表人郑海丹,经理。委托代理人李全义,男,1981年7月9日出生。被告北京京江源钢结构彩板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阎村镇肖庄村一里78号甲2号。法定代表人董虎,经理。被告赵爱军,男,32岁。被告安小溪,男,32岁。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泽朋与被告北京天太板业有限公司、北京京江源钢结构彩板有限公司、赵爱军、安小溪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泽朋于2016年6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李泽朋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泽朋撤诉。

审判员  闻海鹏

二〇一六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  刘 乐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