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11民初8159号原告李泽朋,男,1964年6月13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关百升,北京市盈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永望。被告北京天太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窦店镇窦店村京保路5号内8号。法定代表人郑海丹,经理。委托代理人李全义,男,1981年7月9日出生。被告北京京江源钢结构彩板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阎村镇肖庄村一里78号甲2号。法定代表人董虎,经理。被告赵爱军,男,32岁。被告安小溪,男,32岁。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泽朋与被告北京天太板业有限公司、北京京江源钢结构彩板有限公司、赵爱军、安小溪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泽朋于2016年6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李泽朋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泽朋撤诉。
审判员 闻海鹏
二〇一六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 刘 乐 百度搜索“”